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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14 16: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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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司法局

关于《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公开性和透明度,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陕西省司法厅正在审查的由省交通运输厅报送《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3年81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

过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slssfjlfk@163.com。

联系电话:0914-2982220    传真:0914-2383804

 

附件: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送审稿)》(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商洛市司法局

2023年814

 

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路旅客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船,是指核定载客12人及以下从事旅客运输经营船舶,以及客运渡船。

第三条【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型客船运输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是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主管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镇客运渡船运输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及渡船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条【渡运补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船船员纳入当地公益性岗位,并组织交通运输、财政、价格等有关部门建立渡运经营成本评估制度界定营利性、公益性运补贴范围和补贴额度渡运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条【发展导向】小型客船运输应当坚持安全便捷、绿色经济、方便群众、智慧高效发展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小型客船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使用绿色环保智能船舶

条【政府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小型客船停靠站点、码头和停泊区域。

条【经营条件】小型客船运输经营根据经营项目分为小型客船运输经营和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两类,实行分类备案。

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企业自有船舶运力不低于60客位投入经营的自有小型客船具有有效的登记和检验证书;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船舶驾驶人员,并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可行的航线水域营运计划

(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以及满足应急救援需要的救生艇

(六)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旅客意外伤害强制险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乡镇渡船运输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入经营的渡船具有有效的登记和检验证书;

(二)持有相应船员证书的渡船船员;

(三)具有可行的航线水域运营计划和满足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基础设施;

(四)健全的渡口渡运安全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小型客船运输备案要求】从事小型客船运输经营业务,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小型客船运输经营备案应提交《小型客船运输经营备案表》,并附送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舶救生艇汇总表,以及船舶登记、检验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船员、安全管理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汇总表,以及相关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航线(水域)营运计划经营场地(含停靠站点码头)位置和面积材料;

(五)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污染等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或材料。

条【乡镇客运渡船运输备案要求】从事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经营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小型客船运输经营备案表》并附送下列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完整:

(一)有效的渡口设置文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治污染等管理制度

(三)渡船的登记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渡船船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条【备案程序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场出具书面备案回执,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式样和要求制作《小型客船运输经营备案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十一条【运力备案】经营者新增小型客船投入运营的,向原备案部门备案船舶信息。

第十二条【经营者安全主体责任】经营者负责运营安全、船舶维修保养以及应急指挥协调等工作。经营者应当配备与船舶经营相适应的海务、机务及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不得指使、强迫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三条【船舶要求】从事运输经营的小型客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企业备案回执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救生和消防等安全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应当在小型客运船舶上安装并使用船载卫星定位系统。

第十四条【船员要求】从事运输经营的小型客船船员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船员适任证书,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按规定航线(水域)行驶,不得违章驾驶。

第十五条【环保义务】经营者应当维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清洁,不得随意排放、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小型客船运输纳入当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经营者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小型客船经营者应落实责任保险制度,实施旅客实名制管理,依法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配齐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设施。

鼓励乡镇客运渡船经营者落实责任保险制度。

第十七条【运输管理】船舶航行时应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船舶证书核定的载客定额运送旅客,不得超载。

船舶航行前,船员应当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向乘客介绍乘船须知和有关安全常识乘客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不得船。

发生旅客意外落水或其他险情时,船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及时向交通和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报告。

在恶劣天气或者能见度不良时,小型客船应当根据气象预警或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要求,限制航行或者禁止航行。

第十八条【信息统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小型客船水路运输领域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经营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信息。

乡镇政府应统计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相关数据,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统计范围。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小型客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或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第九条规定的,经营者未按要求及时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实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未配备相应足够救生和消防等安全设备的,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经营的小型客船船员未依法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的,予以警告,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为小型客船、旅客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并责令限期改正,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的,责令改正,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违反限航停航要求航行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小型客船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与外界不通航的公园、封闭性风景区内的水上旅客运输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